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系指学校各中层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在职的领导人员。中层干部应当按照本办法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务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学校组织部负责受理,同时抄报校纪委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校党委或组织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党员、群众对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组织人事部门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校党委、校纪委每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商组织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