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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境外留学政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5 11:42:57       浏览量:

人发〔2018〕17号


全校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双一流”高水平大学的一流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经学校研究,对教师境外留学政策做如下修订:

1、奖励政策

取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境外留学的暂行规定》(【2012】9号)文件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原文件内容如下:

第六条 公派留学半年及以上的奖励政策

1、国家公派者(或留学费用全部由外方资助者)奖励2万元人民币;

2、省公派者(或留学生活费由外方资助、国际旅费由学校资助者)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只资助和奖励无国(境)外进修经历的人员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工资待遇

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境外留学的暂行规定》(【2012】9号)第五条工资和岗位津贴和《关于修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境外留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5】34号)文件做如下修订:

近五年内累计出国(境)不超过18个月、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完成到校手续和协议任务后,补发出国(境)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

近五年内累计出国(境)在19个月至30个月之间、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人员(不含外方资助和教师自费),第19个月起,正常发放基本工资(以保证个人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下同),暂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完成到校手续和协议任务后,补发出国期间暂停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批准的外方资助和教师自费出国(境)人员,正常发放基本工资,暂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再补发,完成到校手续和协议任务后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近五年内累计出国(境)超过30个月以上,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人员(不含外方资助和教师自费),第31个月起,正常发放基本工资,暂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再补发,完成到校手续和协议任务后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经学校批准的外方资助和教师自费出国(境)人员,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再补发。

3、考核管理

经学校批准的留学人员出国(境)采取协议管理,在出国(境)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完备,方可离校出境;协议书明确列出出国(境)人员考核任务,考核期限截至回校工作6个月内,论文要求出国(境)人员第一作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第一单位期刊论文成果,并结合学院学科建设和师资建设实际,具体按照出国(境)时间规定相应的成果要求(见表1),出国(境)延期人员按照延期出国(境)时间增加相应的成果要求;留学人员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到校人事处报到,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向人事处递交有关回国(境)材料,由人事处统一归档。

表1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成果要求

出国(境)时间

成果要求

6个月

截至回校工作6个月内以第一作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第一单位发表(含录用)SCI或SSCI期刊论文1篇或文科教师CSSCI论文2篇;

6-12个月

截至回校工作6个月内以第一作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第一单位发表(含录用)SCI或SSCI期刊论文2篇或文科教师CSSCI论文3篇;

12个月以上

每增加1-6个月,截至回校工作6个月内增加以第一作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第一单位发表(含录用)SCI或SSCI期刊论文1篇或文科教师CSSCI论文2篇;

4、出国(境)延期、逾期

申请公派留学确因特殊的学习或研究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经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校同意后,签订出国(境)延期补充协议。延期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次,近五年累积出国(境)时间不超过3年。

未经学校批准的、或逾期不归的出国(境)人员,自超期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自停发工资起的半年内保留公职,半年后仍不归校者,不再保留公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