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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部)经费使用与监督的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8 21:44:51       浏览量: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民主理财,规范学院(部)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教育部第29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教财[2010]107号)、《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党发[2011]1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在我校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学校赋予学院(部)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财权,学院(部)要加强对学校拨付经费的使用管理,坚持集体领导与分权制约相结合、经费使用与学院(部)发展相结合、民主理财与规范运行相结合、多元监督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学院(部)财务管理实行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的层层负责制,学院(部)财务工作由院长(主任)负责,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院长(主任)对学校拨付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院党委(总支)书记对学校拨付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监督责任;分管副院长(主任)、副书记(或项目负责人)对所分管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二、集体决策

学院(部)的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事项必须经学院(部)教代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事项包括:

(一)学院(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二)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三)创收项目的立项及创收资金的分配,单笔创收经费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

(四)大额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五)重要经济合同事项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

三、双签制度

学院(部)经费实行“双签”为主的审批制度,具体如下:

(一)学院(部)校拨综合费、创收分配收入、各类管理费(包括科研、教学、成教和留学生教学等各类管理费)的审批办法:先由经办人签字,经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后,再由院党委(总支)书记审批签字后报销。

(二)学院(部)校拨教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各类配套运行费(包括实验室、科研基地等校内配套运行费)等经费(须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签字的下拨经费除外)的审批办法:先由经办人签字,经院分管副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后,再由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后报销。

(三)学院(部)学生教育管理等经费(须经校学工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签字的学生经费除外)的审批办法:先由经办人签字,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签字后,再由院党委(总支)书记审批签字后报销。

(四)优势学科建设经费、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央地方共建经费、教育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科研平台等财政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除外)的审批,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其中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协费、活动费等实行“双签”审批制度。双签办法:若项目负责人不是院长(主任)本人,先由经办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再由院长(主任)审批后报销;若项目负责人为院长(主任)本人,先由经办人签字,经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后,再由院(部)党委(总支)书记审批签字后报销。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参照经费挂靠学院的双签审批程序。

(五)海外中心主任基金的审批办法:若中心主任不是院长(主任),先由经办人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再由院长(主任)审批后报销;若中心主任为院长(主任)本人,先由经办人签字,经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后,再由院(部)党委(总支)书记审批签字后报销。

四、查询权限

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中开放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对学院(部)所有经费项目查询的权限,财务处根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中关于学院领导分工的明细,在财务查询系统中开放副院长(主任)、党委(总支)副书记对分管项目的经费查询权限。

五、监督与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与检查机制,促使学院(部)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一)建立学院(部)财务公开制度。学院(部)要适时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报告全部经费预算收支情况。每学期末,要在领导班子范围内通报各项经费半年执行情况,下年初向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报告上年度各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使用监督体系:

1、财务监督。财务处在学院(部)经费执行中,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提请学院(部)注意有关信息。

2、审计监督。学院(部)经费使用管理接受学校审计和上级部门监督。审计处对学院(部)各项经费预算和执行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3、纪检监督。在各院(部)党委(总支)纪检委员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职能部门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对下拨的各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已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审计处          监察处

 

                                                                                                                  2014年11月24日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财务处      2014年11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