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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6:42:12       浏览量:

学发〔201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进一步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保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校内外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户应以本校在籍学生为主体,其他外校或者已经毕业的本校学生也可以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业园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与运作,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园各项事务。

第五条  创业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园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3.负责创业园和创业团队的管理工作;

4.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创业园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项目的入驻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其他外校及已经毕业学生也可以按规定入驻;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者个人或团队需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7.创业者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在校生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其他外校及已经毕业学生需经原所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推荐。

第七条  入驻程序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生创业园竞标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创业中心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结合学院的审核推荐意见,对标书进行研究和审定,并初选一定比例的竞标者进入复选环节。

3.创业中心组织初选胜出的同学参加竞标答辩,陈述自己的经营理念和设想,并回答专家组的相关提问。

4.专家组结合标书内容、答辩情况及学院推荐意见进行讨论与商定,确定竞标项目的胜出者。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学习创业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6.创业团队与创业中心签署进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7.在创业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装修装饰;

8.创业团队正式进驻开展创业活动。

第八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竞标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第四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九条  创业园管理

1.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在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经竞标确定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创业园的经营权。若存在此类行为,创业中心将无条件收回创业园经营权。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协议;

3.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在创业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创业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业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2.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创业园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自行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者创业中心报告。

6.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不得在创业园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五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的考核

1.创业项目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由创业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者个人或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业园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项目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者个人或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创业项目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创业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者个人或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创业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相应奖励;

2.组织优秀个人或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3.评估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园。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

进驻个人或团队与创业中心合同期满,到创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个人或创业团队内部问题,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向创业中心提出退出申请,创业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办法或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创业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