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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6:45:43       浏览量:

学发〔2010〕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创业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我校创业教育工作,特设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  主要面向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辅导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社科处、宣传部、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制订项目研究指南、项目审批、项目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四条  项目选题及课题设计应以全面促进创业教育工作为目标,坚持科学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统一的原则。主要资助以下类型的项目:

1.有重要科学理论意义或应用前景,对创业教育工作具有较大促进重要的研究项目;

2.经过1~2年的前期预研,可获得一定研究基础,能提高申请国内各类高等级基金项目竞争力和命中率的研究项目;

3.有利于促进创业教育工作改革、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创业教育工作管理水平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学校每年5~6月开始组织申报和评审。立项项目自当年7月开始启动实施。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必须具体承担项目研究的组织、领导,并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作为项目成员参与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七条  项目采取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原已承担的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研究范围主要以当前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涉及大学生创业教育队伍建设、大学生创业与专业和就业的融合、大学生创业教育心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具体研究范围和方向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列出。

第九条  申请人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申请者的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并保证在科研时间和研究条件上给予支持。

第十条  申报人填写的申报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形式审查,由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以差额形式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经费及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设立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专项经费。重点项目给予5000元、一般项目给予3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批,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成果打印费及发表论文版面费补贴等项开支,不得用于餐费、购买奖品、礼品及生活用品等,违者如数追回。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就业创业教育中心,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周内,必须按通知要求在课题负责人签字栏签字,连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送交学生工作部(处),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应随时接受阶段性工作检查,保证项目研究的进度和质量,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原则上安排在项目计划的次年7月进行。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统一验收。

第十八条  获得项目经费资助而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必须标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健康状况等)不能连续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同意的情况下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或延期,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超过6个月,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项目需要延期,应事先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项目延期申请。

第二十条  因能力不及或非不可抗拒原因,项目负责人已无力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请求撤项的书面报告,经学生工作出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如擅自修改批准后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或在研究中弄虚作假,经费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即撤销资助,并追回经费。对以上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停止2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