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发〔2008〕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毕业生登记表》是毕业生主要档案材料之一,是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思想政治表现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认真负责的完成《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
第二章 《毕业生登记表》的发放
第二条《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发放至学院。
第三条《毕业生登记表》发放到各学院后,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每位毕业生,并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该登记表。
第三章 《毕业生登记表》办理程序
第四条 毕业生填写完该表后,由辅导员核实毕业生填写信息并出具班级鉴定,核实无误后,填写学院审核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五条 校级组织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出具。
第六条 各班级收齐《毕业生登记表》交毕业生辅导员,按规定时间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