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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11/02 10:58:09       浏览量:

                                                                        学发〔2015〕32号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学生宿舍里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每学期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2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7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非通讯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传、接物品;

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使用通讯设备(指手机等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各种电子设备)作弊;

 2.其他作弊行为比较严重的;

(四)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作出按期解除或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实施办法》(校发〔2013〕41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  学生违纪   处分   规定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5年9月7日 印发

 




附件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一、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认定其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性质,并及时将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

二、学院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及教务处认定的性质,结合学生的认错态度,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一般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对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学院可以提出记过处分的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对于在本校曾经受到过处分的学生,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

2.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

三、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时,需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处分呈办单》,连同所有证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对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完备等不符合规范的,应作退回处理。符合规范的,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召集会议讨论。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陈述(申辩)表》。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后,由学院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意见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由学校统一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统一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

五、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被处分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学院、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经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和性质;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经研究决定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存档。被处分学生的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证据资料由教务处存档,其他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归入学生档案。

七、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上须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处分决定送达书。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处分决定送达书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处分决定送达书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书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九、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须将处分决定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陈述(申辩)表》和处分决定送达书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