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工会工作 → 正文
苏工办﹝2015﹞15号文件的政策答疑
作者:王妍               发布时间:2015/04/16 23:37:30       浏览量:

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以来,来电询问政策操作口径问题的较多。现将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统一梳理后,解答如下:

1.逢年过节能否用工会经费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慰问品?

答:全国总工会文件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首先,按照“职工”的定义,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转发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职工”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的通知》(工财字﹝1995﹞11号)中规定:“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职工统计中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即:只有在岗在职人员属于“职工”范畴,离退休人员不属于“职工”范畴。

其次,按照工会经费的构成来源,⑴基层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是单位行政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经费的60%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不包括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即:单位行政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计提拨缴工会经费。⑵基层工会的会费收入是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的0.5%交纳的,职工办理离退休后,不论是否履行手续保留工会会籍,都不交纳会员会费。

因此,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只能用于本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经费来源渠道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发放奖励、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是否一样都不能少?是否必须按文件中的上限标准发放?

答:全国总工会文件对基层工会可以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可以发放的有关奖励等支出范围做了细化规定,省总工会文件又结合本省实际,兼顾不同类型基层工会,对全国总工会细化规定的执行标准规定了最高上限,均不能片面理解为“必须”要发到的项目和标准。

因此,基层工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在全年可使用工会经费的盘子内科学、合理地安排,对开展职工活动、困难职工帮扶、组织职工集体福利等大项支出统筹考虑,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相应经费标准,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3.省总工会文件下发后,以前年度是否可以补发?

答:不能补发,省总工会文件于2015年2月6日印发,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4.能否用行政补助经费发放职工集体福利?

答:全国总工会文件规定:“工会经费可以列支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省总工会文件规定:“单位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因此,单位行政按照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使用行政经费对职工发放的福利待遇应当在行政账上支出,不能转移到工会账上支出。单位行政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活动的补助经费,应纳入基层工会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5.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是否能替代单位行政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

答: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自行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是工会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扎扎实实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让广大职工能够切实感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职工福利待遇以单位行政经费为主,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不能替代单位行政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只是一个补充。

单位行政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把职工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落到实处,比如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6.发放奖励、节日慰问、生日慰问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是什么?

答:省总工会文件规定:“基层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要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明确发放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执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工会备案。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审批手续齐全、签收到位”。

因此,基层工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修订)本级工会的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内容和发放标准,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工会备案后执行。不论发放现金或实物,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