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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大气科学学院               发布时间:2005/04/30 11:09:04       浏览量:

学发[2005]1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4]6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机构

第一条 学校专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主管助学贷款的校领导担任,常设工作机构为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借款学生与金额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和住宿费一次性发放、生活费逐月发放的办法。

第六条 学校与经办银行应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 申请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二)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经办银行和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第八条 借款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七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系(部、院)在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十条 学校对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审核流程为:各系(部、院)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后,按学号顺序将逐一装订好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通过管理系统复审申请人资格,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一条 各系(部、院)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系(部、院)负责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一般由学校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老师担任,见证人一般由各系(部、院)学生工作老师担任);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并出具书面证明交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新的见证人书面证明交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复审的借款学生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四条 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应在复审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复审结果通知有关系(部、院),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由各系(部、院)组织借款人填写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委托扣款授权书,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接到经办银行已审批签字的借款合同后,应尽快通过系(部、院)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各系(部、院)应负责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院)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经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和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向所在系(部、院)提交书面申请,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将书面申请交经办银行。

(二)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系(部、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借款学生所在系(部、院)应及时通知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经办银行均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各系(部、院)应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系(部、院)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条 各系(部、院)负责将借款毕业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各(部、院)应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三十二条 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最长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经办银行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章 违约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为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对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学生将书面通知其所在系(部、院)。

第三十五条 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或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学校将在校内媒体实施通报。

第三十六条 借款学生离校后不按期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将通过其工作单位和其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协助催交。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约学生进行通报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执行。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贷款工作办公室。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0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