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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7 21:20:53       浏览量:


南信工审发[2005]7号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促进遵守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和促进学校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校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监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或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江苏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监审处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由学校予以保证。

第五条  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监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监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监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条  监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学校财务预算或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方面的资金;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

(五)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六)经营承包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效力及履行情况;学校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出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

(七)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内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八)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监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监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合作,提供方便,不得设置障碍;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八)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监审处可以使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二)实施审计,应成立审计组,确定组长(主审),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等;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事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取证工作,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监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监审处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五条  监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分管校领导予以处理: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发布的《南京气象学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