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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大气科学学院               发布时间:2005/09/06 10:38:41       浏览量: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实行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

第八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属系(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规定日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新生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即取得学籍。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校综合门诊部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综合门诊部签署意见,经所属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系(院)申请入学。经校综合门诊部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所属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有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无资格参加该学期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级指定的考勤员共同负责,教师应根据学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院)。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须按如下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一) 请假三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院)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须经系(院)主要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系(院)主任(院长)召集会议讨论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材料均由学生所在系(院)存查。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综合门诊部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它有关证明。

(三)学生外出实习,请假三天以内由组长或领队批准;超过三天时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进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五)学生请假离校期满返回后,应当立即到所属单位学生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不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要求参加的活动[上课(包括选修课)、实习、实验(按实有课时计算)、劳动、军训、社会实践(按每天四学时计)]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学生,一般应当休学,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一周前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系(院)。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如因病须附校综合门诊部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我校综合门诊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系(院)主管领导同意(如因病需校综合门诊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系(院)应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因病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申请休学创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暂时中断学习或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属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予休学。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所在系(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综合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系(院)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四)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五节 重修与退学 

第三十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下一学期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须交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另选其他选修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的也可由所属系(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系(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具体学分数以各本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经过选定的选修课程,都要在学期课程结束时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以取得成绩,获得学分。学生课程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进行登记。凡学期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D(及格)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不交卷、旷考、作弊的,如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具体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方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七节 课程选修、免修和辅修 

第四十条 选课按如下程序进行: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专业指导性教育教学计划。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按教学计划规定,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四十一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入学以来平均成绩80分以上,可以申请免修,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院)教学秘书审核,经系(院)主管领导同意,任课教师认可,报教务处批准。

获得批准后一周内,免修者须参加由相关系(院)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该课程成绩,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课、实验(实习)课等主要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修习体育课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校综合门诊部证明,经所在系(院)领导和体育部同意,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但不得免修。

港澳台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也可不参加军训,但该类学分须用于修读任意选修课。

第四十三条 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入学以来的平均成绩8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具体管理办法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辅修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四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或二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缩短为三年,也可延长至八年,累计修业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专科生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累计修业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学生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创业打工等原因需休学,或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专科生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系(院)根据教学资源及生活资源条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确认,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没有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一律按标准学制要求进行管理,学生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10学分及以内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发给结业证书;10学分以上未达到及格成绩,办理肄业离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并取得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学年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学年的选课学习计划和实习计划,系(院)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列入毕业计划。

第五十一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如仍较之规定学分欠缺10学分以上者,则予以办理肄业离校;若欠缺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则可结业离校。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弹性学制的有效期内返校补考,考试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文凭。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同效力。

第十节 出国学习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系(院)出具经教务秘书签署的成绩单或主管领导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五十六条 选拔在校学生公派出国学习,由学校下达推荐名额,系(院)根据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并张榜公示,教务处会同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至教务处、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本科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教务处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学生的选拔推荐、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照选拔公派出国学习学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长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国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十九条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七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 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十七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七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一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五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十六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八十九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 组织作弊;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九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其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若无法送交,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九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四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九十五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九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百条 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零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零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