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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科学学院2018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梁陈昊               发布时间:2018/09/14 16:02:47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并成立大气科学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工作小组。   

一、资助对象与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用于奖励我院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参加学校国家奖学金差额答辩后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除外)。

二、评审方式与方法

1、按照学校文件精神,以“差额评审、公开展示”方式进行。

2、学校下达我院参加差额答辩名额为4人,我院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候选人,并组织院内预答辩,择优参加学校终评。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2017-2018学年学习成绩优异:

满足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2017-2018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成绩与选修课折合成绩之和排名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位于前10%;且2017-2018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位于前10%。

选修课折合成绩的计算方法按学校奖学金评定规则执行。

5.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至评审委员会审议。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大学期间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其相关获

四、评审程序

9月18日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所有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9月18日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国家奖学金候选人预答辩,经过答辩后形成推荐候选名单,名单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学院网站公示三天后将推荐候选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附 则  

1、 本实施细则未涉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大气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