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境)研修的管理工作,促进教师跟踪获取学科前沿,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出国(境)研修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教师。
一、派遣渠道
1、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公派项目、地方政府部门资助的公派项目等。
2、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资助的出国研修项目。
3、学校(含教师本人的科研经费)资助的派出项目。
4、其他项目,如企事业资助项目。
5、教师自筹经费。
二、申请条件
1、普通教师入职后,原则上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满2年以上。
2、年薪制教师合同期内,原则上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满3年以上。
3、申请再次出国(含第2次及以上),凡由国家、省、学校(含教师本人的科研经费)资助,原则上回国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
4、符合上述选派条件,有明确的国外合作对象或已取得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且无出国研修经历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出国的教师,均需填写《大气科学学院教师出国研修申请表》。凡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各类公派出国研修项目的教师,至少提前20天报至学院;申请其他渠道出国的教师,至少提前2个月报至学院;系主任(正/副)若出国时间超过半年,递交出国申请时,需递交辞职报告。
2、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根据个人申请情况,由党政联席会确定推荐人选及派出顺序。
四、签约管理
出国研修教师在派出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违约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
五、考核评估
1、教师派出前,所在系要明确派出人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
2、教师出国研修期间,应与人事秘书保持联系(每月至少联系一次),每季度向学院汇报研修进展情况。
3、教师回国后应于5日内到学院报到,须提交出国研修报告和研修成果,并针对研修内容在学院内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
六、延期
1、教师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原则上不允许延期。
2、少数教师确因研修需要,需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应提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国(境)外机构或导师的同意函、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报学院审核。
3、延期申请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4、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延期、逾期不归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本规定经2016年3月2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气科学学院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docx
大气科学学院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