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信工审发〔2005〕4号 二〇〇五年六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干部廉政勤政,并规范我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共中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1、学校各院、系、部、处、馆及直属部门的主要党政负责人;
2、院属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
3、学校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经理、厂长或目标负责人);
4、非学校经济实体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学校认为负有经济责任需要进行审计且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对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主要从经济财务角度考核干部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和提高单位经济管理水平。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有关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升、调动、辞(免)职或者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
2、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在任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3、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对负责人负责的基建项目、经营项目或者其它重要经济事项,在项目进行阶段或者项目结束后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六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这里的干部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1、2项中所指人员。
1、所负责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资金来源、安排、使用等情况;
2、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增减情况,转为经营性学校资产的合法性和保值增值情况;
3、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情况;
5、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包括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社会以及学校利益的行为;
6、主管范围内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程序及效果情况;
7、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这里的负责人指本办法第二条第3、4项中所指的人员。
1、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2、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企业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3、国家税费提留、上缴情况。
4、企业履行与学校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
5、企业对学校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6、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情况;
7、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情况;
8、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情况。包括有无违法违纪、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9、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程序
1、在校统一安排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向监审处下达授权或提请委托审计后,监审处组织实施。
2、监审处接到授权或审计委托书后,组成审计组,安排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3天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3、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干部本人应按要求写出自己任期内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1>、任期内历年财务会计、统计等有关资料;
<2>、主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3>、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资料;
<4>、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4、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5、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6、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监审处负责人审定后,并附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报分管校领导。
7、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监审处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有关校领导及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