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2014﹞53号,本办法的公布之日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一般应9人以上。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列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公布之日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