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学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规定,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改革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第二章 责任体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建立切实有效的责任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校各职能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中层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纪检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明确各项责任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部门)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学校及本单位(部门)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组织本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4.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治校,按章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 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部门)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单位(部门)内党风廉政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6. 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或关键岗位、群众关注岗位的人员,可结合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进行谈心,或听取各方面反映,了解和检查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发现问题或听到反映,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有关干部注意或督促纠正,防微杜渐;对分管范围内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7.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8.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9. 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10. 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1. 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学校纪检监察网络的作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2. 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反腐倡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和校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全校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与其他考核工作的结合,具体由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组织实施。校纪委协助校党委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抓好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校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1. 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对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2. 对分管范围内干部职工教育不严,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不重视或抓而不力、放任自流的;
3. 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工作中存在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而又长期得不到改进,致使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的;
4. 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管理不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及时谈话、帮助,长期失察、姑息迁就,致使无明显改进甚至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5. 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问题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甚至隐瞒不报;不认真查处,甚至纵容包庇的;
6.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应负相应责任的。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方式;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办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