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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9:00:42       浏览量:

第一章   纪委的职责

第一条  校纪委在江苏省纪委和校党委领导下,在省教育纪工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如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实行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状况,总结交流典型经验,与校行政配合,搞好勤政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凡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部门配合查处;凡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相关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机构。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讨论和贯彻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讨论并通过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听取案件汇报。 

4、讨论决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5、讨论、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6、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

(二)会议的议题

7、纪委全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召开时间、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委员。

8、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他人,将议题的详细情况向委员们准确地陈述,以便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三)会议的召开

9、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10、纪委全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11、纪委全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12、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全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四)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3、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执行民主集中制。

14、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15、议题如遇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可暂缓决策,休会后要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党委审定。 

(五)决议事项的实施

16、经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的,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或材料,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17、凡是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宜,全体纪委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决策与实际不符的或决策失误的,属哪级会议决策由哪级会议进行复议、补充决策或撤销决策,决不允许个人推翻组织决定。

(六)会务工作

18、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纪委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纪委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日常纪检监察工作。

(一)议事范围

1、酝酿需要上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的有关事宜;

2、讨论纪委全委会决策事项的组织落实;

3、听取有关案件情况汇报,并进行案情分析; 

4、分析有关举报事项,并做出是否初核的决定; 

5、对纪检、监察具体工作的分工; 

6、讨论突发又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的事件; 

7、讨论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初稿; 

8、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9、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总结,提出对聘任上岗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0、讨论决定需向上级报告的一般事项; 

11、研究需纪检、监察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 

12、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的工作; 

13、落实校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会议的议题

14、纪委办公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拟定议程,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时间并提前通知具体参加人员,以便充分酝酿和准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会议的召开

15、纪委办公会议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16、纪委办公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副书记主持。 

17、参加办公会议人员可根据所议事项来决定,一般事宜,由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处、科级干部参加;特殊事宜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四)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8、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执行民主集中制。

19、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避免决策失误。对需讨论决定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应在会议期间准确地反映情况,并表明意向,以便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做出决定。 

20、讨论议题,如遇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可暂缓决定,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进行复议、决定;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 

21、对某一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严格掌握和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避免造成失误。 

(五)决议事项的实施

22、经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宜,由纪委办公室组织和协调落实,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应在下次办公会议通报,并做出补充决定。

(六)会务工作

23、纪委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第四条  以往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此职责及规则不相一致时,以本职责及规则为准。

第五条  本职责及规则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