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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央三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9:02:23       浏览量:

为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央于1995年4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7年1月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我校于1998年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将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一、执行中央三项规定的对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系、处级以上干部。实行礼品登记的对象,除以上干部外,还包括各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关于收受礼品实行登记

1、执行对象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含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均须登记、上交。

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私人馈赠),每次价值按南京市价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均须登记,200元以上均须上交。

2、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接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交至我校礼品受理部门。

    3、我校礼品受理部门为纪委。

4、受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礼品的登记、收交和处理工作。对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处理手续完备。

5、对上交的物品,可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高档耐用物品,经校产科登记入账,可留在接受单位公用,也可由校产科调拨到其他单位公用;

(2)高档工艺品可留在校办陈列、收藏,或作为捐赠品;

(3)适宜办公用品的物品,如工作需要,可留接受单位公用;

(4)食品、烟酒、衣物及其他用品,可折价处理给上交人或本单位其他人员,必要时也可用于慰问品、捐赠品。

6、所有礼品的处理,均应由受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7、各单位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及礼品变卖收入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

(二)关于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含收入申报)。

1、校级领导填写《江苏省高校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报省教育纪工委。

2、中层干部按规定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

3、每年情况填写一次,在次年的1月底前进行。本人认为需要及时报告的,可随时报告或采取其他形式向组织报告。

4、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5、中层干部重要事项报告表交校纪委,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学校纪委对以上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执行情况汇总,报校党委。执行情况好的,给予表扬,执行情况不好或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四、本实施意见由中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