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党建工作 → 正文
系(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9:03:18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修订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二、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凡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提倡识大体、顾大局、讲原则、守纪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三、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入党、升学、调资奖励等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属和亲友谋取私利。学校调进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按学校人事调动规定办理。

四、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不搞封官许愿,不得拉关系、走后门,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行为。

五、严格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对外交往中,严格要求自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反腐警钟长鸣。(中央各项廉政规定附后)

六、反对铺张浪费,公务活动和业务交往中的应酬接待,应按学校接待用餐规定执行,接待费用和陪餐人数要从严掌握。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准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准占用校产擅自搞创收;不准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自觉过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如实汇报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九、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学校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教育并督促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规范办事,勤政廉洁,同时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十、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中央有关廉政规定

附件:

中央有关廉政规定

 

一、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治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预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六条规定

(一)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四)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各省(部)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行。

三、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