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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8:55:3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学院党组织和行政的工作体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行政与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与创新团队建设。

(五)专业设置与调整。

(六)教学计划制定,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与重要科研方向的确定。

(七)岗位设置、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调配,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教育管理、奖惩等干部人事工作。

(八)招生、毕业工作。

(九)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

(十)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二)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临时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的统一,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党代会、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团代会、学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党委、行政可分别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涉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学科建设、科研方向等重要事项应该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院长和书记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长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院长和书记既要根据工作安排,指导、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积极主动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院长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区别不同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委托某副职领导主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院长、书记共同签发。

第五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学院党代会、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团代会、学代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对学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学校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