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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划拨及使用办法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6:43:54       浏览量:

学发〔2011〕46号

为进一步完善普通本科毕业生“领导主抓、中心统筹、学院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落实就业工作重心下移,推进校院二级管理,扎实开展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有就业意愿毕业生充分就业,切实提高就业质量,学生工作处决定进一步规范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划拨和使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和学院的界定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指毕业年级的统招普通本科一批、普通本科二批学生,不含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培养性质为单招的学生、自学考试学生、国外来校留学生等。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有毕业生的学院。

二、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来源

从学校划拨给学生工作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经费直接划拨给各学院,用于各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划拨办法

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按照工作目标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激励机制划拨,由学院就业工作启动经费、学院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就业工作追加经费、就业工作奖励经费组成。

(一)学院就业工作启动经费

学院就业工作启动费按毕业生学院、毕业生数两项分别计算划拨。划拨标准为:1200元/每个学院、15元/每位毕业生。

学院就业工作启动费计算公式为:

学院就业工作启动费 = 1200元+15元/每位毕业生×学院当年毕业生数。

(二)学院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

学院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由两部分构成:初次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年底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

1、初次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在8月18日前学院当年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率达到学校要求的目标的95%,发放初次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按照6元/每位毕业生标准,根据学院毕业生人数计发。

2、年底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在11月28日前学院当年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率达到学校要求的目标,发放年底高质量就业率达标经费。按照3元/每位毕业生标准,根据学院当年毕业生人数计发。

(三)就业工作追加经费

就业工作追加经费由四部分构成:校园招聘组织经费、校园招聘绩效经费、专项经费。

1、校园招聘组织经费。学院日常联系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园专场招聘会,在遵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招聘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按40元/每个用人单位的标准给予学院校园招聘组织经费,支持金额根据实际参会单位数量计算,支持每个学院的校园招聘单位数不超过其当年毕业生总数的25%。其中多个学院联合举办校园招聘会的,组织经费由组织学院自行商定分配比例,参会单位不在各主办方之间重复计数。

2、校园招聘绩效经费。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结束后要保持跟踪,了解用人单位录用情况。只要校园招聘参会单位录用我校本部应届毕业本科生(培养性质为并轨)1人以上(不论毕业生属于哪个学院),学生工作处按150元/每个录用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标准,追加组织校园招聘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学院凭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材料和用人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就业材料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追加经费。就业材料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已发的校园招聘绩效经费。

3、专项经费。学院有创新性的就业工作活动安排,对学校整体就业工作有推动作用,对其他学院有引领或示范作用,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专项经费总额8000元,学院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

(四)就业工作奖励经费

就业工作奖励经费由两部分构成: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高质量就业率超目标奖励。

1、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根据学院就业工作考核办法,每年最多评选6个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给予每个先进集体学院1500元奖励。

2、高质量就业率超目标奖励。学院在11月28日前高质量就业率超过学校对学院当年的高质量就业率目标,超过部分给予奖励。奖励计算方法为:高质量就业率超目标奖励=20元×学院系数×学院超目标高质量就业人数

=20元×{学院目标高质量就业率×[(学院年底高质量就业率—学院目标高质量就业率)×100]}×[(学院年底高质量就业率—学院目标高质量就业率)×学院当年本科毕业生人数]

四、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及就业指导活动的相关费用;

(二)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及学习的相关费用;

(三)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宣传、就业市场开拓、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的相关费用;

(四)学院举行专场招聘会的相关会务费用;

(五)学院回访用人单位、跟踪调查等费用;

(六)学院就业工作表彰奖励的相关费用。

五、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二)实行学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批的管理模式,保证经费合理用于学院就业工作。各学院每学期向学生工作处办理报销手续不超过2次。报销市场开拓、外出调研等活动经费时要提交总结材料。

(三)就业工作经费按年度划拨,除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励外,其他经费截至使用时间为当年11月31日,不带入下年度就业工作经费。经费未使用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进行统筹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