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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长望实验班”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办法(试行)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4:30:46       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鼓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结合我校“长望实验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条件

(一)校级“三好学生”

1.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当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的前90%。

3.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1.具备校级“三好学生”条件。

2.当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的前15%。

(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校、院级学生组织干部,班级、党团支部干部。

2.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对所承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工作效率较高,工作成绩突出,当学年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

4.当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的前90%。

5.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当学年必修课成绩全部及格及以上。

6.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校级“优秀毕业生”

1.应届毕业生。

2.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优良,历年均获得校级或院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表彰。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4.凡毕业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2)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五)校级“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形势政策;政治觉悟高,积极要求进步;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文明修养,当学年班级无人受各种纪律处分。

2.全班同学都制定有明确的大学目标规划,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出勤率高,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作业。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

3.班委、团支部团结合作、工作能力强,威信高,能按时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工作;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班级工作公正、公平、透明度高;班级内部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凝聚力强。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布置整洁、文明、高雅,学习氛围浓厚,积极创建文明宿舍。

5.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各项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全班95%的同学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评比程序及要求

(一)校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学院根据评比条件和指标负责评比、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前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发文。

(二)校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不可兼评。校级“三好学生标兵”评比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校级“三好学生”评比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0%;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6%;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同时符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可以同时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评比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0%。

(三)校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其中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工作结合学生学年小结,在每年的10月中旬开展。“优秀毕业生”评比工作在每年的10月下旬开展。毕业班最后一学年的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评比工作与毕业鉴定同时进行。

三、凡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的学生,评比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毕业生就业推荐内容。“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给予优先推荐。

四、“长望实验班”学生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办法(试行)》(学发〔2010〕37号)进行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校级单项奖的评比。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