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长望实验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学校奖学金是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普通本科学生的专项奖学金。本评定办法只针对“长望实验班”学生。
二、评定标准
学校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比例(凡计算百分率均以四舍五入计)、金额是:
(一)校长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占学生总数的2%左右。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四)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8%。
三、评定条件
(一)参加学校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90%之前。
(二)凡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奖资格:
1.未注册;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或留校察看未解除或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3.必修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4.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3.0;
四、评定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同时进行,每年的9月-10月评定上一学年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评定学校奖学金时,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和选修课程折算成绩绩点之和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排名情况,评比决定获奖学金的学生。其中,选修课程折算成绩绩点计算方法为:每通过一门加0.01*该门课程学分绩点*学分。
(三)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初评名单在上报学生工作处以前,应事先在学院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其它
(一)评定奖学金依据的成绩以教务处认定的首次考核成绩为准。
(二)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
(三)学生要正确使用所获得的奖学金,不能用于诸如请客吃饭、抽烟酗酒等,违者将追回所获奖学金和“奖学金证书”,同时不能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