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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张皓               发布时间:2015/04/16 16:36:51       浏览量:

苏招委(2001)08号

高校招生考生档案(指纸介档案,下同)是高校学籍管理档案重要部分,也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根据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的特点,现将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考生档案内容

考生档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生学籍卡》;

2、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学生学籍登记表卡”;

3、已参加工作考生的人事档案;

4、各类获奖证书、登记表;

5、党、团员志愿书和组织介绍信;

6、其他有关材料。

考生档案应与电子档案相同项目栏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考生档案的移交

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持高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分别到下述部门办理档案手续。

1、应届高中毕业和未参加工作的往届高中毕业生到所在中学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的应届生和未参加工作的往届生到所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理档案手续;

3、已参加工作的考生到所在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考生工作单位应负责将考生档案进行清点登记,按规定要求寄发或封密好由考生携带给高校。高校在收到考生档案后,应及时将回执寄回。

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将考生档案登记清单和回执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三、其他

1、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日常建档工作,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毕业要求进行。

2、高校因退学等原因将考生档案退回,由市、县招办负责将档案移交原学校或单位保管。

3、优录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证书一般由市、县(区)招办负责汇总其影印件按规定程序交省审核。特殊情况的需提供原件审核的,待审核后应及时移交原学校(单位)。

4、考生档案应妥善保管,若遇到遗失、损坏等情况,中学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应出具证明材料,提供基本情况。中学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向高校移交考生档案时,可经市(省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向考生收缴一定的手续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学校应加强对考生档案建档和移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必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考生档案的移交工作。在考生档案建档、保管、移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纪律。若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文日期:200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