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实施科学管理,更好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学生,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和优良的学习环境,全面维护和保持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我院将规范学生行为与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结合起来,特制订《大气科学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范围:大气科学学院全体学生
二、上述人员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1、有旷课行为(有迟到、早退行为三次记为旷课一次;上课铃响后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记为旷课;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未事先向辅导员履行有关请假手续;记为旷课。)
2、将食物、饮料带入课堂;
3、课堂着装不得体,穿拖鞋、背心上课;
4、上课期间睡觉、使用手机、MP3、游戏机等通讯和娱乐设备,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5、课桌、教室墙壁等处涂抹刻画,在教室及走廊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
6、不遵守作息制度,不按时归宿、起床、就寝;
7、翻栏杆(墙)爬窗户进入宿舍;
8、个人卫生习惯差,不勤换洗衣物、整理内务、不叠被子。箱子、鞋子等未摆放整齐,毛巾、脸盆、漱口杯未整齐排放;
9、在宿舍区使用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违章电器;
10、不尊重老师,与老师交谈时态度不友好、出言不逊;
11、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
12、其他类不良行为。
三、凡出现以上不良行为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全体同学:
(1) 学院通报批评处分;
(2) 处分期内取消其参加建党或吸收预备党员资格(处分期为处分之日起一年);
(3) 取消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2、学生干部:
(1)除通报批评外,学生干部需当众检讨或直接免职;
(2)对所在班级、部门、寝室同学有违纪行为,发现学生内部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3、受资助学生:
(1)已认定困难生违反“不良行为违纪处理办法”者,下一次复评时给予困难等级降级;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困难生认定资格,减低资助额度或停止各类贫困资助,并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资助款项,并给与相应处分;
A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受到学业预警,或一学期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
B平时吃穿超度,个人消费超过同学平均消费水平的;抽烟、酗酒、请客会友、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滋补品等);
C困难生认定材料弄虚作假;
D无正当理由欠交学费又不申请助学贷款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如实、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好,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的,有具体立功表现行为的。
五、以上不良行为若违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同时按照学校处分规定处理。
六、在教学实习、实践过程,学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八、本办法由大气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气科学学院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