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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王妍               发布时间:2015/04/16 23:27:23       浏览量: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大学,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酬金分配及其他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参与学校校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工作。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政治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
    (四)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主动关心学校事业的发展。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  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  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
    ()  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及组织

    第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及其工作。教代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2/3,会议方为有效。召开换届大会,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校党委负责人任主任,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校党委研究同意、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团。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根据单位代表人数状况合并组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正、副团长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代表团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和教代会主席团工作指导,正确地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任务是:
    ()  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代会文件,讨论或审议教代会上所作各种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  认真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征集代表提案。
    ()  推荐适当人选参加教代会的各专门委员会,督促他们完成各项任务,组织实施教代会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宜;
    ()  传达贯彻教代会的精神和决定,协助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校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及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届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或代表团长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代表团长会审议后,报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 、处理的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委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一)执委会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二)执委会设19人,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党委相关领导一般应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应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三)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须2/3执委到会。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定,一周前通知各执委。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各设委员5名。委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教代会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布实施。